第49章 土地兼并(三)地主和佃户的关系(第5/7页)
减一等治罪。地主若是打死佃农,不判死刑,甚至也不刺配,只是发配到临近州流放。”
汪汝淳点点头:“李大人说得不错,以汝淳所知,宋代甚至不允许佃农控告田主犯罪,若是控告,则佃农本身便有罪。”
李之藻用欣赏的目光看了一眼汪汝淳,颔首拈须:“南宋时便有这等例子,田主周竹坡酿私酒,被佃农告发,结果判处周竹坡八十杖,可出钱赎免杖刑。那告发周竹坡的佃农却被打了一百杖。”
他继续说道:
“到元代,田主打死佃农,连流放都不需要,只判杖责,再加烧埋银五十两”
朱由检陷入疑惑中,若是按他们这样说,明代的地主和佃农在法律上几乎平等。
而且这种变革就是从明太祖时期确立的。
但这和自己原本有的印象大为冲突,他陷入思索中。
终于想到了什么。
他当初的印象应该是见有人曾经论述过《大明律》中对雇工人身份的规定、
雇工人若对主人犯罪,加重处罚。
如果是主人打伤雇工人,则减轻处罚。
如果主人不小心打死雇工人,也不会判死刑,而只是判处杖刑一百加流放三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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