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9章 土地兼并(三)地主和佃户的关系(第4/7页)
朱由检默算了一下,一石米相当于后世一百八十斤,以后世米价十斤算四十块钱,相当于七百二十块,按洪武初年国家刚建立,比较穷困的经济状况,这个工钱应该算过得去。
李之藻继续说道:
“若是地主为了催租殴打捆缚佃农,便要受国法惩戒。若是打死人命,不但本人处斩,便是家产田地也都要没收。”
“当真如此?”朱由检有些难以置信。
李之藻点点头:
“本朝英宗年间便有这样的判例,江阴县大地主周圭有土地五万多亩,为求田租,伤害佃农性命,被逮问如律处死,并将其兼并田产分给附近无田小民。”
朱由检一时之间对李之藻提供的信息仍旧有些消化不了。
他呆了半晌,又问道:
“那大明之前的朝代又如何?”
“若是宋代,按皇佑逃移法规定‘凡为客户者,许役其身’,宋代所说‘客户’便是指佃农。”李之藻从容说道,“这便是规定地主可以使役佃农。”
他顿了一下,继续说:
“宋代若是佃农和田主起冲突,双方各自触犯法条,佃农加一等治罪,田主应判杖罪以下则不治罪,犯有流放以上罪行,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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