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洪荒之太一证道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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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章:天条与治外法权(第3/5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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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这第一条的内容,可以是任何神灵以外的存在,不得杀死神灵!”

    这条天条,其实是很没道理的。和后世商家的一切最终解释权,归于自个儿,是一模一样的霸王条款。

    仙人不得诛杀神灵,后天生灵,不得诛杀神灵。三族不得诛杀神灵,洪荒万族,不得诛杀神灵。

    简而言之,这就是一条专门给神族的特权。用一个相似的词语来形容,就是治外法权。

    一位神灵,有着神职的神灵,在某一个种族的地盘上,干了坏事儿,比如杀人夺宝,还被族长给逮住了,证据确凿。

    然而,即使如此,这个种族的族长,却无法直接杀掉他。哪怕,此人罪该万死。

    当然,这并不意味着,他就真的不死了。对于这种坏蛋,神庭也是会处理掉的。但是,即使该死,也只能神庭亲自来杀。

    这种事情,虽然有些不讲道理,但是为了维持神庭的统治,为了维持神族的威严,确实很有必要的。

    就比如后世之时,死刑犯的执行者,总是警察,而不是受害者的家属一样!这真的合理吗?如果受害者,父亲被杀人犯杀死,想要亲手杀死杀人犯,为父亲报仇,政府支持这种行为吗?允许吗?

    整个地球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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