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於性交有立法定义,是指下列侵入行为。
1、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、肛门或口腔之行为。
2、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;肛门之行为。
而性交以外满足性慾的行为均可称为猥亵,惟法律并无定义性规定,而依实务见解,猥亵指其行为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欲,在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欲之谓,惟如此之概念於实际案例的判断上往往引起不同见解。
司法实务多依《刑法》公然猥亵罪定义,采认行为须同时符合「意图」、「公然」、及「猥亵行为」,三大要件,才能成立犯罪,换句话说,被告行为愈明显符合上述三要件,触法机率就愈高。
《刑法》公然猥亵罪明定:「意图供人观览,公然为猥亵之行为者,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」其中「意图供人观览」,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意让他人看到自己的猥亵行为;「公然」,则指不特定人得共见共闻,也就是任何一位路人、民众都可看见;因此要构成公然猥亵罪,「须同时符合上述三大构成要件,缺一不可。
」但是实际上,以李婉仪议员在议场穿着透视装为例,其中或许满足「意图供人观览」,及「公然」,两要件,但是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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