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回

都市奇缘(更新至第二卷2910)

首页
关灯
护眼
字体:
分卷阅读343(第2/11页)
   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
迫卖淫的妇女应该被称为“被暴力强迫卖淫女”3、还有更多的妇女,是被生活所迫而卖淫,也没有什么“失足”行为,这类妇女称为“失足妇女”也不妥,叫做“谋生妇女”、“下层妇女”、“贫困妇女”都更加贴切。

    4、关键是如何才能杜绝卖淫现象。

    改善就业,建立正确价值观,不但要杜绝卖淫,更要杜绝包二奶。

    5、“卖淫女”之所以成为习惯性的称谓,不过是因为道德贬抑、道德训诫的心理盖过了单纯的法律诉求。

    长期以来,在涉黄案件中,执法抑或媒体的报道,除了宣示法律的严肃性之外,还习惯性地赋予了自己道德审判的任务正是因为法律、道德如此不加区别地对待,让这类带有侵权色彩的行为、用语屡次出现,甚至被人们潜意识里认为是“正常”的。

    6、尊重卖淫女不在于改叫法。

    “卖淫女”改称“失足妇女”那么“嫖娼男子”、“强奸男子”是否也改为“失足男子”要弄清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在做什么或者已经做了什么,那就少不了一种界定。

    我国的法律法规中,本来就存在卖淫的表述,那么一个女子或者一群女子从事卖淫,称呼其为卖淫女并不为过,没包含什么侮辱性。

-->>(第2/11页)(本章未完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)
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