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件小说5:丈夫出差在外,新婚少妇在家被色魔淫辱】第四章 1-25(第35/66页)
有时县官还未升堂,衙役先把被告女子裤子脱掉示众,随即拉到门前大街上,名曰「卖肉」。
清代女子裸体受杖的做法有增无减。
晚清文人俞樾记述过这幺一件事:某县令年方少壮,为人轻浮佻达,最喜欢谈论桃色新闻。
他审理桉件,发现有涉及到闺阃方面内容的,就故意牵扯,定为奸情,然后将妇女裸体行杖。
他常对人说:「刑律上明文规定,妇女犯罪应决杖者,『奸者去衣,余罪单衣决定,妇女犯罪应决罚』。
行杖时是打臀部的,所谓单衣就是单裤,去衣当然就是去裤了。
」别人辩不过他,他一直坚持这样做。
清代裸杖女子还有更狠毒的例子。
乾隆时期,平阳县令朱乐在任职期间特制厚枷大棍,常对犯人施用严刑,对奸情桉件更不放松。
有一次审问一名妓女,命令衙役把她脱光衣服以杖责,又让衙役用杖头捅入妓女的下部。
而刑杖床,则是为此特制的刑具,大概有半米高,前面低后面高,内部由特制的软藤编成,上面有软褥子很有弹性,对女犯施以杖刑时,为了防止她们受刑中跪不住而趴在地上,所以就让女人趴在这刑具上面,女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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