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牵着手,抱上车,在红旗轿车里,一人腿上坐一个。
不过是坐了一下大腿,就成了后来报纸渲染的‘聚众淫乱’。
作为流氓团伙案的主犯,被法院认定为“利用其驾驶的公用小轿车多次勾引妇女,姿意进行流氓犯罪活动,危害特别严重,已构成流氓罪。
判决书中对他描述称,被告人自1981年至1983年间,驾驶小轿车,先后在本市大方巷、夫子庙、大行宫、工艺美术大楼、军人俱乐部、察哈尔路等处,以乘车观夜景、兜风为名,勾引并奸污了女青年刘某、查某、宋某;勾引并猥亵了女青年徐某、蒋某、李某、方某、陈某、龚某等人。
而其他被告人也被认定为“各自采用不同手段进行流氓犯罪活动,情节恶劣,均已构成流氓罪。
1984年5月24日,南京市(又是南京)中级人民法院依照《刑法》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三条、第五十二条和全国人大《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》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了判决。
上面是个明星,所以只判了四年;另一个开家庭舞会的便没有那么幸运了。
这个女人的故事被渲染为一段传奇,她组织的“流氓舞会”以及超前的生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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