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黎明的尽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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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黎明的尽头】3(第49/53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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营者的同意;还有环境保护,法律严格规定了采矿对于地下水等的影响要承担的责任;把矿山开采完毕,还有恢复环境的具体要求和承诺……每一条都可以成为陷阱。

    而且这里实行的是案例法,很多问题是依据已往案例判定的,你光读完了法律但不了解当地曾经有过什幺样的判例,一样会被人家忽悠。

    所以东星矿业最开始的那几十页的合同过于简单了,简直就跟小孩的游戏一样。

    在这里一般的一个矿业合同要有几百页,相关文件成千上万页,这跟国内绝对是天壤之别。

    这还只是其次,更扯淡的还在后面。

    原来在这里铁矿石的采矿许可证是很难得到的,那帮部落土着们分离了钛后剩下的铁矿在这里什幺都不是,他们如果不能把这些东西运走,就必须回填以恢复环境,这笔费用非常高昂。

    因为环境恢复得不到保证,他们开矿是得不到许可的!而没有采矿许可的铁矿石的身份就是矿山废料,出口给中国也只能开这样的出关手续;同时他们以废料名义出口可得到政策优惠。

    回想起来,谈判的时候并没有看到他们的铁矿石的采矿许可证,合理的推断应当是他们准备把矿石按照废料给出了。

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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