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美伎,饮酒作乐,于粉红桃春之际,常在蓝楼伎馆赏轻歌曼舞,情谊甚笃。
后吾妻与彼皆成婚,二人往来未绝。相聚时,吾妻观其颜容阴郁,心情甚恶,唯顾饮酒。酒色上颜,向吾妻哭诉其夫不良,与彼成婚数年未致其孕。吾妻甚怜之,为其点伎馆头牌明珠以助兴,遂使其心转善。
待吾妻怀三子时,秦姥终孕,二人聚于一堂,饮酒欢庆。因二人情谊,决若同生女则为异姓姊妹,同生男则为良友,凡其中一人生女,另一人生男,则定婚约。后,吾妻生三子,秦姥生家中长女,彼甚喜,费数千两为女父明珠赎身聘家作小。明珠离伎馆后专至吾家,予吾以上好绸缎致谢。
因实爱此女,望其延香火、耀门楣,秦姥遂取名延光。此女虽不及吾爱女之聪明伶俐,然亦颇显鬼灵,彼自幼常来吾家嬉戏,三子不便出门,延光常自外携泥偶木玩、甜糖香糕予三子,三子欣喜而收,乃至生蛀牙,痛矣。
彼时吾妻尚无女,故视之若己出,对三子反甚严苛,常诫吾曰:三子既与彼定婚约,便当亲教之,重培其品德,今如此活泼,日后恐难为宜家贤夫,遂需将之养成大家闺秀。
往后吾常关注其一言一行、一举一动,凡有稍违男训之处,罚跪婃?,令其整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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